申请人: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9838号“总统慢跑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403302号“统一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我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中“慢跑鞋”属于申请人自动放弃专用权的词组,“总统”一词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总统慢跑鞋”指定使用在腹带、矫形鞋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其申辩意见中明确放弃“慢跑鞋”一词的专用权,但该词仍为申请商标的整体组成部分,相关消费者对其放弃专用权的行为难以知晓,仍会对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产生误认,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