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5057号“TRT HEALTH BIRD'S N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T HEALTH BIRD'S NEST 20805057

阅读:69927 2018-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5057号“TRT HEALTH BIRD'S N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379870A号“T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3504号“同仁堂TRT”商…

  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5057号“TRT HEALTH BIRD'S N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379870A号“T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3504号“同仁堂T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给予肯定。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海关报关当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图文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描绘了“燕窝”内容,文字“BIRD'S NEST”含义亦指向“燕窝”,因此,“TRT”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05057号“TRT HEALTH BIRD'S N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T HEALTH BIRD'S NEST 208050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6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