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2814号“欢乐大联盟FUN ALLI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第7225490号“欢乐60”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524560号“欢乐28”商标、第8717125号“FUN”商标、第10645807号“FUN秀及图”商标、第19892414号“F.UN!”商标、第866329号“FUN”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