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2660号“欢乐大联盟 FUN ALLI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包含艺术设计元素的中文“欢乐大联盟”及英文“FUN ALLIANCE”构成,具有一定显著性,与第9290033号“倍多纷FUN”商标、第3233322号“FUN”商标、第15699276号“欢乐 FUN MAKER”商标、第998138号“欢乐HUANL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