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童话嘉年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1655号“Cavin Kevin Bos 卡菲•凯文 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511150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1770号“ck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32582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0449号“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视觉、含义、 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卡菲•凯文”、英文“Cavin Kevin Bos”、“ck”及图形组合而成,其英文“Cavin Kevin Bos”与引证商标一“Calvin Klein”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其英文“ck”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文字“ck”、引证商标三“ck”、引证商标四“CK”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