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ROHNE MESS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3999号“measure the fa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本身具有显著性,而且经过在中国的大量使用,其显著性得到了增强,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相关合同及发票;展位照片及产品照片等。
经评审我委认为,依据中国普通消费者的通常外语能力和一般认知习惯,申请商标“measure the facts”更易被理解为“测量事实”,将其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电动)、测压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