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76796号“成大方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993970号“成大方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在先商标权利已丧失,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