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深圳市前海爱丽丝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5504号“为爱加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5160号“为爱加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75096号“为爱加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商评字(2017)第0000144613号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爱加冕”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为爱加分”文字相比较,仅一尾字不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4类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