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6267号“即时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即时拍”是申请人在其专为卖车客户开设的一项快捷卖车服务,明确指向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即时拍”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即时拍”为日常生活用语,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快捷拍卖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