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6263号“即时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即时拍”是申请人在其专为卖车客户开设的一项快捷卖车服务,明确指向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81833号“安吉即时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即时拍”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快捷拍卖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即时拍”文字与引证商标“安吉即时拍”文字相比较,均含“即时拍”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