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拓普旺防霉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184号“CAS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05515号“CAS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450号“卡萨诺瓦CASA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16840号“CAS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71357号“CAZO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85212号“CASA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25578号“CASANOV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16248号“中科东亚www.casnan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转让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晋江拓普旺防霉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CASANO”文字,引证商标商标七由中文“中科东亚”和外文“www.casnano.com”及一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CASANO”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ASANOVA”文字,引证商标三“CASANT”文字,引证商标四“CAZONO”文字,引证商标五“CASANOVA”文字,引证商标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ASANOVY”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杀菌剂、空气除臭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医药制剂、药用制剂和兽医用制剂、片剂、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相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