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10619号“欧莱加OULA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莱加OULAIJIA 12410619

阅读:88485 2018-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米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慧美人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8日对第12410619号“欧莱加OULA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

  申请人:欧米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慧美人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8日对第12410619号“欧莱加OULA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OMEGA”、“OMEGA及图(欧米茄)”商标经在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其在第14类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14933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31797号“OME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1098号“欧米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使用在“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第14类注册的第28865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71475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65501号“OME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62186号“欧米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OMEGA”为申请人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OMEGA”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在第3、5、21、24、25、30等多个类别抄袭和摹仿了大量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如第12698519号“媛马仕YUARMOAS”商标、第12540781、12540817号“范古奇FANGUQI”商标、第12717076号“婷奈儿”商标、第12426596、12426636号“马莎兰缇Masha Lanti”商标、第12525542号“奈力士NAILISHI”商标等,其主观恶意明显,不可能都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巴黎公约》第六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2、申请人成为奥林匹克官方指定计时器的相关网站媒体报道、宣传、推广资料;

  3、申请人商标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情况;

  4、申请人商标1997-2002年在中国各地方媒体宣传、广告资料;

  5、梅花网广告监测数据库资质证明文件及梅花网广告监测数据库查询得到的“OMEGA”在全国各报刊、杂志上自2003年至2012年期间刊登广告列表;

  6、2010年至2012年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7、通过国家图书馆对“欧米茄OMEGA”进行检索得出的检索清单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12年至2015年期间相关报刊对申请人商标进行宣传报道的检索报告;

  8、2010年至2012年申请人商标的手表等产品的销售情况;

  9、《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剪页、北京市工商局公告件;

  10、在先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抄袭的部分知名人士姓名及相关知名品牌介绍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表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60678号《第12410619号“欧莱加OULAI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16年3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钟表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三、四、七的申请注册日和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和获准注册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表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2698519号“媛马仕YUARMOAS”商标、第12540781、12540817号“范古奇FANGUQI”商标、第12717076号“婷奈儿”商标、第12426596、12426636号“马莎兰缇Masha Lanti”商标、第12525542号“奈力士NAILISHI”商标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和申请人的陈述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规定中,本案依据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在表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OMEGA”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欧莱加”及其汉语拼音“OULAIJIA”组成,引证商标一、四、五由外文“OMEGA”和一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二、六为“OMEGA”文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欧莱加”文字与引证商标三、七“欧米茄”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文字字形及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并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表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鉴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七,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委没有必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再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OMEGA”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OMEGA”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银制工艺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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