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财智兴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6408号“财智兴邦CAIZHI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64435号“e融所myero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935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43151号“财智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含有类似元素并成功注册的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财智兴邦”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财智邦”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承保服务以外的资本投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保险承保服务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