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阡县北塔兄弟汽车维修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2870号“新航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70788号“航派HA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都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新航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航派”,二者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座位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