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泰利美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1243号“TeleMed Smart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引证的第4494929号“Tel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66462号“太丽美Tele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Telemed”,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听力保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升举病人用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