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长者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5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57070号“DIAMETR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2707号“美珂欧兰MERCAO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0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媒体平台宣传的部分图片、开展活动的部分照片、合作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