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百年智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6942号“百年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而成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31423号“百年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年智”与引证商标“百年智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讲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