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少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1568号“少创空间SC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有特殊的商标寓意。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46538号“Sec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显著性已明显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汉字“少创空间”、英文“SC CENTER”和图形组成,其中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