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668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766857

阅读:146173 2018-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万为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6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有特殊的商标寓意。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7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深圳万为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6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有特殊的商标寓意。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7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显著性已明显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专利申请情况、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几何图案构成,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镜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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