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金山石材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3386号“J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55030号“JS”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涤上光粉;去色剂;香精油;化妆品”商品经商标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剂、去渍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光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由字母“JS”构成,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洗剂、去渍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