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仕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4414号“仕鼎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注册商标信息,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