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雄易和互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5387号“易易生活11LV.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0422013号“易生活商城”商标(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 商标局引证的第14324876号“LV.CN”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