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峰峰矿区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6026号“陶园梦ERAMICDREAM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11433号“陶园”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549368号“W梦”商标(引证商标二)、第9309105号“梦海丽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0475735号“梦工厂”商标(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操服、手套(服装)、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文字“陶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