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爱美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2390号“格林生活Green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57987号“格寓生活”商标、第4928585号“绿色生活”商标、第7633640号“10号线GREENLINE10”商标、第9267714号“greener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格林生活Green life”与引证商标四“greenerLIF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游泳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婴儿裤(内衣);鞋;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婴儿裤(内衣);鞋;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