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
委托代理人:上海恬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9915号“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5762号“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现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CHRISTIAN LOUBOUTIN是法国高跟鞋设计师,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