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合洗衣店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143571号“SoftW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55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0850号“NEW SoftW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