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71736号“天聚圣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05264号“天池圣水”商标、第19424045A号“天地圣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天聚圣水”与引证商标一“天池圣水”、引证商标二“天地圣水”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水(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