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初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3188号“十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十分”,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606025号“+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同,并且,申请人已对其进行大量使用,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尿布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十分”与引证商标“+分”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