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石油集团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6199号“河北石油集团Petro group 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没有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特点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河北石油集团Petro group HB”,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