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20834号“A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ce 9220834

阅读:181073 2018-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出硬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台山峰特种橡胶制品厂 申请人因第9220834号“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678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出硬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台山峰特种橡胶制品厂

  

  申请人因第9220834号“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678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3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在“排水软管”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9220834号“Ace”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

  1、营业执照;2、使用复审商标的实体店面照片;3、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复审商标商品的包装照片;4、被申请人与其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质证补充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排水软管”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2年9月14日核准其注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排水软管”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4为被申请人与其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该证据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显示的商标均是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亦是“排水软管;汽缸接头”。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可知,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之上。因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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