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6186号“星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河互联 20596186

阅读:162259 2018-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186号“星河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867580号“星河城市花园”商标、第9879919号“星河国际花园”商…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186号“星河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867580号“星河城市花园”商标、第9879919号“星河国际花园”商标、第20336373号“星河商置GALAXY COMMERCI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经申请人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疗养院、园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风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星河”,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596186号“星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河互联 205961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6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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