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凯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想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9017号“菓凯GUOK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457648号“菓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香精油、研磨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研磨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菓凯”与引证商标“菓凯”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