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智美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509165号“美丽修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841570号“美丽洋行”商标、第10243226号“美丽童行”商标、第12302819号“美丽出行”商标含义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