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4678号“全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民 20064678

阅读:96546 2018-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4678号“全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01483号“全民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4678号“全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01483号“全民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原则。3、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全民枪王”、“全民突击”等系列“全民**”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之一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冰淇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全民”包含在引证商标文字“全民便当”中,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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