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圣地美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7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661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备办宴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自动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