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0999号“迪德D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784877号“道尔敦DED”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呼叫差异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