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柳州轮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荣久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156973号“福牌轮胎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12896号“褔志”商标、第10564155号“褔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的内胎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福”,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