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早日康药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2321号“蕲艾Q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述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2、已有“蕲艾”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使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蕲艾”别称大叶艾,有药用价值。“蕲艾”及其拼音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家具、沙发等商品上,易被认知为系对商品的材质、原材料等特点的直接表示,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