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一剪梅家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0802号“一剪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998340号“一剪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的抢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牙膏、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剪梅”与引证商标“一剪梅”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系对他人商标的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