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56878号“小柳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柳腰 21256878

阅读:145762 2018-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6878号“小柳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2、申请人在第32类上已有第19493664号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已获得小柳腰著作权。4、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

  申请人: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56878号“小柳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2、申请人在第32类上已有第19493664号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已获得小柳腰著作权。4、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20334号“小柳腰xiao liu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燕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猪肉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柳腰”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小柳腰”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商标恶意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56878号“小柳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柳腰 212568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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