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瑞泰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16954号“R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上的注册,故与第13428740号“RB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3738667号“R-tech及图”商标、第19619136号“RX 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常与申请人商号“瑞泰科”结合使用,且已经过大量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申请商标在除“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之外的医用激素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及相应合同、发票;
2、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销售凭证;
4、宣传用礼品照片;
5、宣传手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激素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医用激素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医用激素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给相关公众的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激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