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瑞泰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16955号“R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57504号“Rutech”商标、第13488339号“Rutech”商标、第19619070号“RX TECH及图”商标、第5669940号“RadTech Expo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