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3173号“小镇热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第17210451号“小镇YOHA YOHA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86355号“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7204号“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此外,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镇热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部分中文“小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