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7885号“小镇热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767635号“小镇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18017号“VR 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部分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且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于2017年5月23日被商标局TMZC21118017BHTZ01号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无线电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小镇热讯”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中文汉字“小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小镇热讯”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