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63341号“秒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秒拍 18563341

阅读:109821 2018-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63341号“秒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

  申请人: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63341号“秒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无线电商业广告,电视商业广告”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北京方鼎欣盛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3841854号“秒拍”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41854号“秒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委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其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经审理认为,除商标局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秒拍”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快速或按秒计算的一种拍摄”,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7年11月21日,我委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意见:申请商标用于第35类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推广也增强了其显著性与知名度。且已有在先“秒拍”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第45类服务上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申请人组织框架图、“秒拍”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秒拍”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快速或按秒计算的一种拍摄”,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文字“秒拍”与引证商标文字“秒拍”均为普通印刷体文字,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及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563341号“秒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秒拍 185633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5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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