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向上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2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25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与引证商标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也不尽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