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NKI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611号“ANKI OVERDR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660097号“ANKI DR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游戏机控制器;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其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