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WAKEFIELD SHIRT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9689号“PARADI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4101号“PARADIGM”商标、国际注册第1149602号“PARADIGMA BLAKE SYSTE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所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文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ARADIGM”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ARADIGM”、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PARADIGMA”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