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志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泽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铜陵南门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4日对第17205374号“路志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名老中医,是我国首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八位获奖者之一。路老在中医、药上造诣很深,在医理、用药、养生上有独到的研究,获得多项荣誉,带出多名接班人,有许多著作,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未到得路老的许可,擅自以路志正作为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路老的研究、指导等,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领导人题字;卫生部、中华医学会贺信;路志正介绍;首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项颁奖典礼报道;路老养生谈;路老的著作目录;《大医京城路》后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中文三字组成,具有非常突出的中文字组合,同时又具有商标的特定含义,是区别他人的显著性标志,并非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与“路志正”人物名称,具有实质的区别。被申请人生产经营产品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不同,相关不同消费者不会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相混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7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的特点等进行与上述商品本身属性密切相关的描述,不存在超出前述商品特点等固有程度的表示。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