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1929号《关于第18035636号“MY BI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6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9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368908号图形商标、第55265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基于影响申请商标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商评委仍须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72、1570期),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31日